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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4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美刚诉被告邢纯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967号原告刘美刚,男。委托代理人沙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纯金,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姜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