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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知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教育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知初字第00051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剑峰,社长。委托代理人何芝贤,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圆新,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教育书店负责人刘小翠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教育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教育书店负担。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紫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