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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山东金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刘华,蒲明春,李益均,邓怀杰,王伟,唐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896号原告山东金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冯亮,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大为,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序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方清,经理。被告刘华,女,生于1973年11月1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渠县。被告蒲明春,男,生于1976年6月1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李益均,男,生于1968年7月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县。被告邓怀杰,女,生于1970年2月1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县。被告王伟,男,生于1972年12月2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被告唐春,女,生于1973年3月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原告山东金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刘华、蒲明春、李益均、邓怀杰、王伟、唐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该纠纷已经双方和解处理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金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振洲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记录于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