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炳芬、封泉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炳芬,封泉森,封丽,常金亨,刘万春,赵仕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249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见君。被告郭炳芬。被告封泉森。被告封丽。被告常金亨。被告刘万春。被告赵仕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炳芬、封泉森、封丽、常金亨、刘万春、赵仕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上午9时开庭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0元,财产保全费1946元,均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迟明辉审 判 员 李银刚人民陪审员 董增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娄华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