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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炳芬、封泉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炳芬,封泉森,封丽,常金亨,刘万春,赵仕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249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见君。被告郭炳芬。被告封泉森。被告封丽。被告常金亨。被告刘万春。被告赵仕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炳芬、封泉森、封丽、常金亨、刘万春、赵仕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上午9时开庭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0元,财产保全费1946元,均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迟明辉审 判 员  李银刚人民陪审员  董增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娄华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