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钟昌与海南香格丽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钟昌,海南香格丽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王钟昌。被执行人海南香格丽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思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钟昌与被执行人海南香格丽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服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裁(2015)第81号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起诉,本案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裁(2015)第8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