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抚养费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25000元,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的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王 振 环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兆龙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