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国成与马大鹏、肖云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李国成。被告马大鹏。被告肖云仙。本案在审理原告李国成诉被告马大鹏、肖云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李国成负担。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