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607号原告:李某,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潘某,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李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11月1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当庭调解和好后,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和好,已无诉讼必要,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婕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