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董国臣与吴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臣,吴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董国臣。被告吴兴。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臣撤回对被告吴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董国臣负担。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音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