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康雨晴、康洪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雨晴,康洪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康雨晴,女,2000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人:康洪浩,男,200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监护人:康某,男,194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康雨晴、康洪浩爷爷。申请人康雨晴、康洪浩要求宣告刘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康雨晴、康洪浩诉称:刘宁是申请人康雨晴、康洪浩的母亲。2011年申请人父亲康佩钱(前)因病不幸身亡,刘宁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刘宁失踪。申请人康雨晴、康洪浩为支持其诉称,以下提交书面证据:(1)户口簿;(2)2013年12月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3)蒙城县公安局篱笆派出所干警对申请人居住地公民康庆文、张玉侠调查询问笔录;(4)蒙城县殡仪馆2012年6月20日出具的申请人父亲康佩钱丧葬费发票。上述证据旨在证明申请人是刘宁的子女,申请人父亲康佩钱在2012年6月死亡,随后刘宁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审核,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刘宁,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是安徽省蒙城县篱笆镇草康庄36号,公民身份证件编号341224197410120922。申请人康雨晴、康洪浩是刘宁的儿女,申请人父亲康佩钱在2012年6月死亡,随后刘宁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寻找刘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康雨晴、康洪浩关于申请宣告刘宁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宁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