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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黄某甲、尤某、黄某乙、黄某丙与黄福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甲,尤某,黄某乙,黄某丙,黄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21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193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尤某,女,194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黄某丙,女,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福来,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黄某甲、尤某、黄某乙、黄某丙与被执行人黄福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福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福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黄某甲、尤某、黄某乙、黄某丙支付人民币275000元,同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025元,但被执行人黄福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通知申请人陈某某、黄某甲、尤某、黄某乙、黄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丙到庭,其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黄福来纳入失信名单,同时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黄福来有少量银行存款,但其余额远不能清偿所欠债务,并查明被执行人黄福来无车辆、房产、国土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黄福来所在村委会调查其财产及下落线索,被执行人黄福来在村中无较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现被执行人黄福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