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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房世明与深圳市银龄恒XX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世明,深圳市银龄恒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3273号申请执行人房世明。被执行人深圳市银龄恒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路万通大厦1733室。法定代表人:刘吉顺申请执行人房世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银龄恒XX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罗劳人仲案(2015)2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林申审 判 员  郝江山代理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