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与禤绍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234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X街道XX路XX号雅居乐花园。法定代表人刘永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卉音,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禤绍智,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诉被告禤绍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