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1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567-1号原告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马会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启霞、王海燕,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张戈,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经理。被告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732元。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07073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