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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申请执行泰宁县正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卢立胜、卢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和平南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85602273-3。负责人肖毓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忠,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卢远聪,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泰宁县正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环城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8218901-1。法定代表人卢立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卢立胜,男,42岁,住福建省泰宁县。被执行人卢立平,男,46岁,住福建省泰宁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与泰宁县正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卢立胜、卢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根据泰宁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泰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卢立胜的银行存款37800元并依法委托福建中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泰宁县正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其所有的位于泰宁县梅口乡廖元村、垒际村、金坑村、料坊村的共计5513亩林地资产及使用权【分别为:泰政林证字(2011)第13916号、(2011)第13915号、(2010)第13433号、(2010)第13434号、(2010)第13680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宁县正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林权处置尚需一定期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案件审限内未能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50万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9371元。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求忠审 判 员  李家永代理审判员  吴清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长春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