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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彦,张海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王秀彦,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万张镇忙店村。身份证号370802198809063943。被告张海龙,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疃里镇楼子张村。身份证号:370802198805263534。原告王秀彦诉被告张海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彦依法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彦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秀彦负担。审判员  何颖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