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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杨晓凤,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锡林浩特监狱服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凤、被告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及费用原告自愿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2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存款、无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经本院做和好工作,双方仍坚持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庭审中,被告虽同意离婚,但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字,应视为不同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登记结婚。审判员 : 何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