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3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胡映梅、方小培与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映梅。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小培。委托代理人:胡映梅,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桃园路17号怡然居1栋商103室,组织机构代码66623449-5。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刚。上诉人胡映梅、方小培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华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映梅及上诉人方小培委托代理人胡映梅,被上诉人永华房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胡映梅、方小培(买受人)与永华房产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载明:胡映梅、方小培购买永华房产公司开发的合肥市滨湖新区文华阁2-605室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79.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交付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前,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胡映梅、方小培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33635元。永华房产公司于2013年12月29日向二人交房,并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32088元。后双方因房屋产权登记、权属证书办理产生争议,胡映梅、方小培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永华房产公司将合肥市滨湖新区文华阁2-605室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到二人名下,支付二人违约金5336.35元及占用办证费用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胡映梅、方小培与永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永华房产公司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违反了合同约定,依约应向二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为二人已付购房款533635元的1%即5336.35元。胡映梅、方小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故对超过约定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胡映梅、方小培诉请永华房产公司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证书,因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需开发商提供资料,资料是否完备由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该诉请不宜强制执行,不予处理。对胡映梅、方小培其他损失的诉请,因损失暂无法确定,亦不予处理。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胡映梅、方小培违约金5336.35元;二、驳回胡映梅、方小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胡映梅、方小培上诉称:永华房产公司占用上诉人办证费用达一年之久,给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审只判令1%违约金,不支持上诉人的资金占用费,是对违约行为的纵容。原审不予处理上诉人对永华房产公司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诉请,与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相佐,显失公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依法改判,并由永华房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永华房产公司二审答辩称:认可胡映梅、方小培向答辩人缴纳了契税及维修基金的事实。答辩人资金链断裂,全小区500多户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书,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已组织专门小组协调处理该事,迄今未有结果。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胡映梅、方小培与永华房产公司缔结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胡映梅、方小培的买受人权利受法律保护。永华房产公司未依约履行向相关行政机构备案权属登记资料的义务,须向胡映梅、方小培支付违约金,双方对相关原审判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胡映梅、方小培虽向永华房产公司缴纳了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费用,公司迄今未为其办理,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就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责任方有约定,二人诉请公司为二人办理权属证书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无合同依据,原审法院未支持二人该两项诉请,本院予以认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2元,由上诉人胡映梅、方小培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梦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