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郑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深圳市某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324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50-11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涉案商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租金差额137196.99元(人民币,下同),受理费575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958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4911.99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坤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