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2005年9月6日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AXXX**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县道518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汤家庄高家线54西支3线杆北3米处,将由东向西过马路的周某某撞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肝脏、脾脏破裂合并大失血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6月3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9万元,对方出具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济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急诊病历、死亡证明、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某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4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亦具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文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礼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