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栾天祥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3178号罪犯栾天祥,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了(2008)遵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栾天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2013年1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栾天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后,曾受表扬2次、记功3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栾天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栾天祥减去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