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XX,河池市白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梁志才,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某诉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贵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