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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4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周灵仙与广州欧杰思服装有限公司仲裁2015执490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灵仙,广州欧杰思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4904号申请执行人:周灵仙,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广州欧杰思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姚民,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周灵仙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广州欧杰思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穗海劳人仲案字[2015]1070-69号的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灵仙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欧杰思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项共计3807.03元。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除统一以(2015)穗海法执字第4865号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华南碧桂园翠云山苑18座401房以及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未能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故暂未能处理。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18、220号第五层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上述地址办公营业,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执行,本院已向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的执行款项共计171379.16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并未履行义务,本院已按照各案件申请人的债权比例分配完毕。其中,本案申请人分配所得款项为801元。经查明,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华南碧桂园翠云山苑18座401房以及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现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处理,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参与分配请求向上述法院发函要求分配处理被执行人财产后得款。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法院上述的执行财产,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49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蒙 刚审 判 员  陈文玲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