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四终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景云与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刘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达岭路1号。法定代表人:郁小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金菊、周佳,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云,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大伟,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燕  华审 判 员 丁伟 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斐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