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广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梁华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梁华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187号原告:张广,住湖南省祁东县。法定代理人:张宏贵,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陈秧连,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群,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华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负责人:关志明。委托代理人:颜钊,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诉被告梁华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1117元,由原告张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萍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一一书 记 员 冯洁文速 录 员 申春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