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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姚卫国盗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3021号罪犯姚卫国,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丰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姚卫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服刑期间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3)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二年五个月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姚卫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狱内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受记功1次,记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记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卫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卫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