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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872号原告梁某某。被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甲。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玉珏,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被告丁某某的女儿梁某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因感情彻底破裂,分居已经十五年,请求法院准予离婚。被告丁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没有分居那么长时间,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梁某丙、婚生一女梁某甲,子女均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起诉来院,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再次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主张离婚,要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患主动脉瓣漏血,闭锁不全,现在因与原告感情问题患上抑郁症,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尽到夫妻之间的抚养、抚育义务,共同经营好婚姻,只要原告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利益,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晓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