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行初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栗勇诉利辛县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勇,利辛县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涡行初字第00016-1号原告栗勇,男,住址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董秉玖,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光,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所,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文化路西侧文苑新村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2853429-1。法定代表人张亚,男,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勇诉被告利辛县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勇撤回起诉。审判长 周 侠审判员 蒿新云审判员 罗 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