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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雷录善与王卫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录善,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雷录善,男,汉族,45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王卫东,男,汉族,46岁,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雷录善与王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28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克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900元。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找不到被执行人,故本案未能有效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找不到被执行人,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克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晓霁审 判 员  兰佩军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