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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衣术芳、赵海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衣术芳,赵海芹,王春武,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0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衣术芳。被执行人赵海芹。被执行人王春武。被执行人赵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衣术芳、赵海芹、王春武、赵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相商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执行员  王泽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