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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576-2号原告郭某被告刘某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的查封、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