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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旭荣与赵爱民、杨建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旭荣,赵爱民,杨建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083号原告郑旭荣,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被告赵爱民,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被告杨建琴,女,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旭荣与被告赵爱民、杨建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送达期间,原告郑旭荣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告赵爱民、杨建琴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爱民杨建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旭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旭荣撤回对被告赵爱民、杨建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因原告郑旭荣撤诉,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郑旭荣负担。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