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4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与被告蒙XX、樊XX、李XX、景XX、张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蔡XX,樊XX,李XX,景XX,张XX,赵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4006号原告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负责人王XX,任支行行长。被告蔡XX,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5日,住本县XX乡XX村XX组。被告樊XX,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址同上。被告李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本县XX乡XX村XX组。被告景XX,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址同上。被告张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本县XX镇XXX组。被告赵XX,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8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与被告蒙XX、樊XX、李XX、景XX、张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负担。代审 判员 许晓娟人民陪审员 贺荣荣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