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商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嘉禾盛纺织有限公司、吴永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248号原告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嘉禾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林。被告吴永林。原告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嘉禾盛纺织有限公司、吴永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4元,减半收取2512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432元,由原告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