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716号原告李某甲,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四平,农民。被告邓某,无业。法定代理人赵某,农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四平、被告邓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结婚,自2008年起被告患××,并且拒绝治疗,我一个人既要照顾小孩,又要照顾年老的母亲,实在无法承担生活上的各种压力,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3年,原告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但时过一年多,双方分居生活,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强烈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某甲。被告邓某辨称,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为被告患病、原告听从其亲戚的安排才起诉要求离婚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底开始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岳阳县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乙。自2008年下半年起,被告患××,被告邓某曾在岳阳市康复医院和长沙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但病情未见好转。2013年7月,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2月,本院以(2013)岳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尔后,被告邓某在其娘家居住,病情仍未好转,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仍未和好。2015年6月2日,原告李某甲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强烈要求依法判决与被告邓某离婚,婚生儿子由某甲。另查明,原告李某甲在岳阳县筻口镇供电所上班,婚前在岳阳县筻口镇供电所购买住房一套。婚后,购买了湘f×××××吉利远景牌小汽车一辆。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乙同父某。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但婚后被告患××多年,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李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被告邓某目前病情并未彻底康复,亦没有固定收入,生活相当困难,原告李某甲依法应给予帮助。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生儿子的意愿,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教育的需要,婚生儿子由某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二、子女抚养: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三、财产处理:岳阳县筻口镇供电所的住房一套、生活用品及湘f×××××吉利远景牌小汽车归原告李某甲所有;由原告李某甲给予被告邓某帮助1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按规定办理申请缓、减、免交手续,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申请缓、减、免交手续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万祥云人民陪审员 易勋荣人民陪审员 袁静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胥方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