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执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厚群与张立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厚群,张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620号申请人:张厚群,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张立功,男,汉族,住址不详。申请人张厚群与被申请人张立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芜湖仲裁委员会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芜仲裁字第219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张厚群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芜湖仲裁委员会(2015)芜仲裁字第219号裁决书内容无法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芜湖仲裁委员会(2015)芜仲裁字第219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洪审判员 缪新国审判员 杨非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由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