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薛庆芳、张明花等与艾新亮、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庆芳,张明花,朱浩宇,艾新亮,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729号原告薛庆芳。原告张明花。原告朱浩宇。法定代理人张明花,系朱浩宇母亲。被告艾新亮。被告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庆芳、张明花、朱浩宇与被告艾新亮、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庆芳、张明花、朱浩宇于2015年11月12日以案情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庆芳、张明花、朱浩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庆芳、张明花、朱浩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0元减半收取6305元,由原告薛庆芳、张明花、朱浩宇负担。审判员 刘守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