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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毅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36号罪犯李毅,又名李华,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子长县寺湾乡后滴哨村民委员会**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宝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又2个月,责令退赔经济损失215000元,返还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刑期执行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以(2014)延中刑执字第018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毅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至2018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毅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