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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腾香与陈宗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香,陈宗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126号原告:马腾香。委托代理人:吴涛,东平县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宗贵(曾用名陈宗永)。原告马腾香与被告陈宗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丰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腾香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宗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腾香诉称,被告陈宗贵,也叫陈宗永,承接室内粉刷业务时,我跟着被告干活打工,经结算,被告陈宗贵欠我工钱3000元,并一直没还。2015年8月17日,我找被告要钱时,被告没钱还我,为我出具欠条一份。后我再向被告要钱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特诉至法院,请判令被告偿还我欠款3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宗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宗贵承接室内粉刷业务时,原告马腾香跟随其打工提供劳务。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000元劳动报酬未偿还。2015年8月17日,被告陈宗贵以其曾用名陈宗永的名义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陈宗贵一直未偿还该欠款,原告起诉至本院,形成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陈宗贵签字的欠条中,明确载明欠款人为被告陈宗贵,欠款事由为欠马腾香工钱3000元。该欠条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有效证实被告陈宗贵欠原告马腾香3000元劳动报酬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原告催要,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被告陈宗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宗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马腾香劳动报酬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宗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