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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丁森聚与被告赵秀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森聚,赵秀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461号原告:丁森聚。被告:赵秀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森聚与被告赵秀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森聚撤回对被告赵秀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宗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