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贺真贞与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真贞,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440号原告贺真贞,女,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甲洪,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明,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真贞诉被告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真贞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真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贺真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真贞撤回对被告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真贞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有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