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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立民仲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隆化县隆化镇医院与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祁耀祖因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化县隆化镇医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仲字第48号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隆化县隆化镇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0211182-X。法定代表人李天浩,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祁耀祖,住隆化县。申请人隆化县隆化镇医院与被申请人祁耀祖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5)第57号仲裁裁决,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天浩及委托代理人陈华军;被申请人祁耀祖到庭参加诉讼。仲裁裁决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员工。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主张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因证据不足,无法核实拖欠工资的月份及具体数额,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所以,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齐2001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其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被申请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申请人缴纳,此款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送达后,隆化县隆化镇医院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其主要申请理由:申请人认为,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祁耀祖从2006年8月25日申请辞职后一直没有上班,从未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年,被申请人无权再向仲裁委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中院依法撤销隆劳人仲案(2015)第57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该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该裁决。本院经审理认为,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5)第57号的裁决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祁耀祖从2006年8月25日申请辞职后一年内未向申请人主张权利,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理由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年期限。申请人的申请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5)第57号仲裁裁决。二、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宜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