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杰与刘军秋、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杰,刘军秋,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613-1号原告付杰。被告刘军秋。被告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杰诉被告刘军秋、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杰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军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9层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00975**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9层3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00975**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9层4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00974**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9层5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00974**号)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刘军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9层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00975**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9层3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00975**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9层4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00974**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9层5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00974**号)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为付杰提供担保的位于枣阳市西城西环一路西侧(康苑花园)房屋(房产证号枣房字第000862**)房产处分权、鄂F2HJ**号小型轿车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