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一×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6594号原告王一×。被告刘××。原告王一×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丽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初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婚后育有一女,××××年××月××日出生。我与被告相识9天后就登记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观念难以融合。我发现被告控制欲极强,无法沟通,在七年的共同生活中我从未感受过家庭的温暖,反而受到诸多感情上的伤害,生活十分痛苦。被告婚后屡次侵犯我的个人权利,从吃饭、穿衣的琐事到亲友交往、工作选择、是否要二胎之类被告都要求我听从她的,所以婚后矛盾不断。被告自私的利用双重标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只能占便宜不能吃亏,婚后共同财产也由被告掌握,婚后所添置的物件和存款都是由被告一人所有,多次拒绝我了解存款状况和使用的要求,致使家庭矛盾不断。被告多次对我进行欺骗与诽谤。由于婚姻观、价值观、道德观等分歧,我与被告的婚姻生活从未停止争吵,致使双方都十分痛苦。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很多是杜撰。婚后我们感情很好,我与原告的亲戚相处也很好,每年暑期我们都一起出去玩。我在生活上对原告照顾得也很好,他把我对他的关心与照顾当做了一种束缚。今年春节后,由于我意外怀孕问题,我们双方产生了矛盾。平时在与原告的相处中,我处理问题方式方法可能欠妥,在今后的生活中我要改正。我们认识这么多年,应该多想想对方的好,我对原告有感情,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希望孩子受到伤害。为了孩子,为了原告,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女王二×。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夫妻间难免产生矛盾。双方出现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及包容所致。现被告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交流,并表示对原告仍有很深的感情,不愿割舍双方感情的愿望很强烈。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不再固执离婚。今后被告应改正自己的不足,遇事多与原告沟通交流,与原告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一×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丽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纪长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