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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5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光辉村村民委员会与重庆千洪苗圃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422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光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宝峰,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重庆千洪苗圃有限公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光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重庆千洪苗圃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在2009年9月10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在自己出租的土地上栽种苗木。到2015年2月,被告负责该项目的陈建告诉自己因公司经营困难,准备终止合同。后因一直未联系上被告协商解决合同事宜,被告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自己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经审查,原、被告在2009年9月10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本院受理后,依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信件被退回,原告不能再提供被告详细地址,据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光辉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