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陶庆与贡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560号申请执行人:陶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贡志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国兰,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陶庆与被执行人贡志平、张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08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贡志平、张国兰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陶庆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贡志平、张国兰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贡志平、张国兰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朱桥街道的房产正在本院评估、拍卖进程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陶庆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贡志平、张国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0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