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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杜晴与孙华、王兰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晴,孙华,王兰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396号原告杜晴。被告孙华。被告王兰贞。原告杜晴诉被告孙华、被告王兰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依法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晴撤回对被告孙华、被告王兰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晴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惠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臧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