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第一五金机械化工批发站与曹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第一五金机械化工批发站,曹伟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527号原告:绍兴市第一五金机械化工批发站。负责人:宋建国。委托代理人:沈沛敏,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伟良。委托代理人:吴兆伟,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第一五金机械化工批发站诉被告曹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第一五金机械化工批发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9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绍兴市第一五金机械化工批发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