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吕文福与刘庆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福,刘庆荣,孙建,孙元明,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吕文福,男,汉族,个体,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奇(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荣,女,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孙建,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孙元明,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韩超,男,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福与被告刘庆荣、孙建、孙元明、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福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文福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吕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文福负担。审 判 长 刘士波人民陪审员 米永刚人民陪审员 林延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秀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