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开商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于玉芳与盐城东昌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玉芳,盐城东昌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开商初字第00002号原告于玉芳。委托代理人周春林,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东昌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潘培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玉芳与被告盐城东昌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玉芳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玉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25元,依法减半收取4362.5元,由原告于玉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海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卞仁彪(兼) 关注公众号“”